办理《变更民族》事项

办理事项:变更民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事项类别:行政服务类
申报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原始户口簿原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村(居)委会原始户口底册原件
3、本人及父母的户籍证明
4、派出所调查笔录
5、派出所出具申报或录入错误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申请更正的带以上手续到派出所填写《户口主项变更审批表》,由内勤和所长签字盖章后报县公安局户政大厅,统一到市公安局审批。
未满18周岁申请变更的:到宁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变更。持自治区民委批复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交到县公安局户政大厅,统一到市公安局变更,审批完毕后予以更正。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内民委发(2010)7号)文件规定: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民族成份:
1、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2、年满二十周岁的,不再变更民族成份。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户政管理大队电话:0476-4272527
政工监督室电话:0476-4272511
纪检监察室电话:0476-427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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