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教训的通知》要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8)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

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8〕43号)及全国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区“绿盾2018”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重要政治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工作目标

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我区2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60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切实抓好各项整改落实工作,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落实管理责任,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组织有力,确保取得实效。

三、具体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内党发〔2017〕10号)和《问题整改措施清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内政发电〔2017〕28号)要求,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坚守生态安全底线。

(一)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巡视“回头看”及“绿盾2017”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检查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效果、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确保尚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重点问题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的保护区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约谈。

(二)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新增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水电开发等活动)、自治区历次督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组织开展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重点排查采矿、采砂、工矿企业和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

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拉条挂账、整改销号”,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要及时制定和实施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限期进行生态恢复。

(三)重点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各种功能边界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开展勘界工作、立标工作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保护资金是否到位等方面工作,压实管理责任。

(四)严格督办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开展巡查和抽查,对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和整改方案,核查问题追责情况、整改方案合理性、整改进展、生态修复效果等情况。对不认真组织、弄虚作假、整改不及时、未严肃追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问题突出、长期管理不力、整改不彻底的,对负有责任的自然保护区所在旗县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盟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公开约谈或重点督办。

  四、工作组织及进度安排

(一)本次专项行动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联合组织进行,成立专项行动联合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二)检查分自查自纠、专项督查、国家抽查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6月上旬)。

自然保护区自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报表报送自然保护区所在盟市级对口部门。

各地区以盟市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问题排查,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台账,提出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6月上旬报送自查报告。

2、专项督查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自治区专项行动督查组分赴各盟市开展专项督查。主要采取召开工作汇报会、个别谈话、调阅资料、下沉督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各盟市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7月底前,整理汇总全区自然保护区检查专项行动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盟市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高度认识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自然保护区分布和特点,制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敢于真抓碰硬

紧盯自然保护区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做好调查取证、原因分析、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疑点,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事件,要及时上报,并移交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区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

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联合工作组

 

组  长:张树礼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副厅长

副组长:王才旺   自治区林业厅      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

        赵  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专职自治区土地副总督察

        鞠树文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副主任

成  员:裴大实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处长  

        乌日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副处长

        张  宏   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处长

        群  力   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调研员

        胡显平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    副总队长

        康丽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主任科员

闫  峰   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科长

        魏  岩   自治区环境监察局                科长

        李旭东   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科长

胡  石   自治区东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督察员

        贾  楠   自治区中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科员

        王铎宇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调研员

        胡景朝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科员

联络员:石闻华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主任科员

        白炎培   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  科员

        姜剑锋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支队长

        胡景朝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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