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县委十五届第44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责任意识
  招商引资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宁城跨越发展的重要引擎。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把招商引资和优化服务环境放在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以期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多措并举,努力提供政策支持
  (一)在税费方面
  凡在宁城境内新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自治区、赤峰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引进除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资金额度支持企业。对来宁城设立公司总部的,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资金额度支持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项目约定建设期所在年度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企业。入驻我县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确需收取或为上级有关部门代收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在土地方面
  对引进的工业项目,各项指标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标准执行。根据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用于培育企业成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50%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1亿元的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额度资金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5%额度资金扶持企业。来宁城县投资的集群类项目,超过5家,总投资达到0.5—1亿元的,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70%额度资金扶持企业;超过10家,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5%额度资金扶持企业。扶持企业的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厂房基础工程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兑现50%,投产后1个月内并经验收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兑现50%。
  (三)在引资人方面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0.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引进县内外投资者以购买产权、资金注入等形式在县内企业入股或买断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0.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引进县内外投资者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稳定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0.1%的标准,给予引资人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在项目厂房基础工程完成时,兑现引资人奖励金额的50%;项目建成投产后(复工企业稳定生产达1年以上),兑现引资人奖励金额的50%。对企业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个人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奖励。
  三、强化服务,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从快办理手续
  投资兴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手续完备的,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实行“一条龙”服务,有关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向上级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并负责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二)依法保障权益
  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税务工作正常检查外,其它单位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履行向县监察委报批手续。各部门要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利益的不法行为,对发生的民事纠纷,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划拨、冻结或扣押外来投资企业的资金、财产。
  (三)做好配套服务
  人社部门对企业招工提供无偿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投资方在入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在主板上市,落户宁城的投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企业在我县注册公司并通过IPO上市,按《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赤政办发〔2016〕51号)落实相关政策。采矿业、风电、光电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宜本通知。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调整,本通知内容随之调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县内其他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做好解释工作。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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