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年3月13日 文  号: 宁政发[2018]16号 公开时限: 固定公开

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城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宁城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宁城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巩固和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项目主要是指从县域外引进客商及项目落户我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县域内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招商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负责招商引资的管理、协调服务、项目库建设、投资环境建设、引资数据统计上报、招商政策宣传落实等工作。各镇乡街、经济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保证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招商引资调度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项目登记洽谈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选择有市场前景、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重点方向是:现代农牧业项目、工业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旅游项目等。
  第七条 凡属全县重点招商引进项目,其项目引进、签约、审批、落地等工作环节,由招商办全程跟踪服务,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统一受理代办。
  第八条 实行项目备案登记。各镇乡街、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及个人掌握投资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备案时,应当填写《宁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作为信息首报认定依据。投资信息要有实际投资商和项目投资计划,且双方能开展对接商洽。完成登记后,纳入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范围,并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将洽谈成熟的项目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县长组织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召开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专题会,重点对项目的产业准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周期及计划等实施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出具《宁城县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表》,作为项目后期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一事一议”项目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由一名包项目领导、一个包项目部门、一名包项目干部、一包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确保主动、及时、全程服务。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一个引进项目实施“五个一”工作机制相关人员、部门等事宜。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后,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引领投资企业与政务服务中心对接,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一次性告知投资企业要办理的事项、手续及申报、审批时限,明确办理审批相关事宜,如需上报区、市等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县相应部门应与上级部门积极协调,协助投资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如遇特别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工作人员应说明延时办理理由,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审批资料后,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投资企业主体登记、立项、环评、土地(林地)招拍挂,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进行协调办理。
  1. 市场管理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2.发改局或经信局办理立项手续,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文件。
  3.环保局在受理后18个工作日完成公示、批复文件。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验手续。
  5.国土资源局在受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
  6.林业局负责办理项目林地征占相关手续。
  7.住建局(园区企业到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两证一书”,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
  8.县维稳办负责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消防大队负责消防选址、设计、审核、验收。
  10.住建局和气象局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1.人防办负责人防建设审批。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签约项目落地,投资企业需交纳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投资企业在项目签约15日内将保证金交纳到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项目保证金专户设在县招商引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土地揭牌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国土部门发放临时不动产证,项目开工建设后,由投资企业向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出保证金退回申请,经分管县长审批后,将保证金退回投资企业。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出现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未开工、开工后项目建设中止等情况,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未能按照合同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按期开工,或中途因自身原因停工的,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无条件收回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该企业退出项目。
  第十九条 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有违法生产经营、污染生态环境、偷税、逃税、抗税等行为,经相关执法管理部门查出但拒不接受处理和整改的,责令该企业退出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内工业企业改扩建、搬迁改造、退城入园项目的相关证照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