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年3月15日 文  号: 宁政发[2018]15号 公开时限: 固定公开

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城县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宁城县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5日

  宁城县绿色矿山建设方案

  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实现宁城县矿业开发绿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7〕8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意义
  我县的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全县采矿业111个,以金、铁、膨润土、珍珠岩、石材为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主导地位,为我县经济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地看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仍然存在着资源利用粗放、开发秩序欠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的紧迫任务,是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发展思路,加快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树立人与自然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三、总体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落实上级各部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到2020年,全县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走向绿色发展的良性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到2025年,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1.2018年底,全县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升级改造,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启动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勘查示范项目。
  2.2018年完成1-2个绿色矿山创建。2020年前完成5个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绿色矿山规划体系。将全县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县政府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二)创建绿色矿业示范区。以宏大矿业、首鑫源矿业、金星珍珠岩矿、宏丰实业等恢复治理验收过的且治理比较好的矿山企业为重点,打造一批绿色矿山建设示范区,以点带面,推广示范,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示范区纳入矿产资源规划,严守生态红线,合理设置矿业权,调整矿业产业结构,推动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和保护区矿山清理密切配合。推动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利用,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和水耗强度。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研究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区居民利益和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县政府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财政局配合)
  (三)推动绿色勘查示范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工艺和方法,减少对地表植被破坏,逐步建立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县国土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四)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2018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严格取水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县国土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发改委、经信局、安监局配合)
  (五)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在矿山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编制县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强化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制度,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树立“积极还旧账、不在欠新帐”的理念,不留生态赤字。加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抽查与监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强“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引导企业利用先进的采选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全县确保完成5个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县国土局、经信局牵头,环保局、发改局、安监局、水利局配合)
  (六)推动矿地和谐发展。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探索矿地和谐发展新途径,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矿地矛盾;矿山企业要依法规范开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矿山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的生产作业,充分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习俗。(县政府牵头,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五、政策措施
  (一)支持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争创绿色矿山达标。进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1.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探矿权。
  2.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1)土地利用规划计划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2)降低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3)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及时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其中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本地区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3.财税支持政策。修订相关财政及项目规范标准,允许将绿色勘查技术应用的新增费用,以及工作区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家、自治区支持的基础上,安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资金时,对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适当倾斜;在用好上级资金的同时,加强地方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县级财政资金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绿色信贷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指标依据;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二)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划,科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实施矿山升级改造。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县国土局提交自评报告,由县国土局会同环保、经信局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符合要求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评估意见指出的问题,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向企业下达整改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要组织国土、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自治区级绿色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达到标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绿色矿山企业,依程序从绿色矿山名录中除名,取消对应优惠政策并公开曝光,符合自治区级标准的降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相关企业,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国土、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注重实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制定本部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工作内容、配套政策、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抓好任务落实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财政局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保证金使用政策的制定。
  国土局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册管理,负责绿色矿山及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
  环保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
  经信局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
  水利局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县督考办要强化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加强新闻宣传报导。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