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年2月7日 文  号: 宁政办字[2018]10号 公开时限: 固定公开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府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中区市直驻宁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1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114号)文件要求,为提高我县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现就县政府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推动落实“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保密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做好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相关工作。
  二、确定属性
  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种,各部门在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时(主要为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工作意见等政策类公文),应同步提出拟发公文公开属性建议。公文公开属性确定遵循以下要求: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涉及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内容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除此之外,其他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应根据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未确定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三、工作流程
  (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部门提出,并经具体负责确定公开属性的科室复核,将公开属性建议在发文专用纸“公开属性”栏中注明。多个部门联合提请发文时,牵头部门应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二)县政府办公室经办秘书对部门初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理由是否充分等内容进行再审核,随公文一并报批。
  (三)签发人对公文进行签发,最终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在公文签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文报县政府办公室(1516、1613室),保证公文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开,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四、工作要求
  (一)不明确公文属性的或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予公开理由的,县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
  (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保密审查工作,妥善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县政府公文正式印发前,起草部门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公文内容。未标识主动公开属性的县政府文件如需公开,无论是否标注密级,均需严格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
  (四)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发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33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