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年4月26日 文  号: 宁政办发〔2017〕 26号 公开时限: 固定公开

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中区市直驻宁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61号)及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7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县公文工作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各地区、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含建议事项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反馈意见等)文件,上报前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文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提请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或提请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在提请发文前,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提交发文商请函及代拟稿时,一并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四、各部门提请县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的重要文件,上报前应认真进行法律政策论证,并经县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文时要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五、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文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把好法律政策关。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认真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充实工作力量,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文件合法性审查各项工作,把好文件制发的法律政策关,确保所制发的文件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