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35号)要求,县政府法制办梳理制定了宁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需要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清理目标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涉及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交通局、经信局、民政局、气象局、农机局、住建局、发改局、水利局等11各部门,共计31项。现正式公布。

  宁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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