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2018年4-6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宁城县2018年4-6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序号

所属辖区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执行情况

1

宁城县

赤峰得丰焦化有限公司

杨东

该公司焦炉工段未完全采取集中有效的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6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2

宁城县

赤峰鹏迪商贸有限公司

王福鹏

该公司的忙农镇小忙村建筑用玄武岩碎石矿开发与治理项目2018年3月初开始建设,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3

宁城县

宁城奇运膨润土有限公司

王爱东

对生产用原料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2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4

宁城县

黄永明

 

未批先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300000.00元×5%=15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5

宁城县

内蒙古龙庆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王品卿

该公司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中和渣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罚款2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6

宁城县

内蒙古天宇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孙海玉

该公司对暂时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中和渣堆存于厂区北侧固废填埋场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罚款2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7

宁城县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杨东

该公司焦化炉装煤、出焦工段未完全采取集中有效的收集处理措施,导致无组织烟气排放,出现冒黑烟、黄烟现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12万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8

宁城县

赤峰市烁源实业有限公司

魏振凯

该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沉淀池已满,不能正常运行,将生产废水排至厂外东南侧空地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5万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执行

9

宁城县

宁城县胜沃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苏瑞娟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尾矿堆放在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地面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罚款6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执行

10

宁城县

张朝全

 

对堆存的珍珠岩砂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11

宁城县

宁城县圣和矿产品加工厂

邵志伟

该厂位于桃海村二、八组的洗煤、仓储项目厂区内煤、煤矸石、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8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12

宁城县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杨东

   该公司自2018年5月19日起,焦炉烟气总排口在线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超标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浓度累计24个以上小时均值超标,共计29个小时均值超过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赤峰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10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13

宁城县

宁城县玉军砖瓦厂(傅玉军)

傅玉军

  2017年5月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砖瓦厂建设项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罚款51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执行

14

宁城县

刘云山

 

于2018年4月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砖瓦厂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罚款6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执行

15

宁城县

内蒙古塞飞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槟全

 根据赤峰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6月6日转办的《环保举报受理单(举报编号:180606150429032000)》图片资料显示(数据来源内蒙古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公司园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在2018年5月30日1时至21时、2018年6月2日3时至9时和2018年6月4日1时至7时三个时间段内小时数据显示超标26次。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10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16

宁城县

宁城宁露保健饮料有限公司

杨晓艳

通过渗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10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17

宁城县

郭林

 

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猪粪、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100000.00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正在执行

 

 


【字体: 】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