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土发[2018]35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宁城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区域 | 耕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林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园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汤前社区 | 84.0000 | 39.0000 | 60.0000 | 300.0000 | 39.0000 |
热水社区 | 84.0000 | / | / | 300.0000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
三、青苗补偿费:无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明细表:
村组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万元) |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汤前社区 | 21.2462 | 5.9897 | 8.0973 | 0.1620 | 0.1738 | 2559.4953 |
热水社区 | 0.4908 | / | / | 0.1392 | / | 82.9872 |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该批次用地共需安置农业人口数为233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数为211人,所需安置农业人口全部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宁城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宁城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宁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