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城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楼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我县《宁城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楼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0日

宁城县国有划拨土地上宅楼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解决全县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楼及与住宅楼相连的底商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55号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号令)、《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售出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决定》的通知(财综字发[1994])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维护社会稳定,采取一个标准、一把尺子”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住宅楼转让补交出让金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楼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楼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楼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2层或2层以下,经批准的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55号令)颁布之后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

二、划拨土地上楼房转移出让金补缴方法

(一)住宅楼中个人所有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发生转移的,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印花税。补缴出让金测算公式:补交土地出让金=该宗地市场评估价(元/平方米)×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缴纳比例(40%)。

(二)与住宅属同一登记单元经批准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发生转移的,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出让金契税、印花税。补缴出让金测算公式:补交土地出让金=该宗地市场评估价(元/平方米)×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缴纳比例(40%)

(三) 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计算方法: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该栋楼楼基座占地面积÷该栋楼总建筑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住宅楼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仍按住宅用地补缴出让金,并按住宅用途予以不动产登记。

(四)出让金契税、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产时,应由房产者补缴契税)补缴。

(五)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进行市场价评估,由县政府统一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宁城县最新基准地价为基准进行相应的因素修正后,确定级别范围内地块价格,费用由县财政局承担。当基准地价变更时,以新一轮基准地价标准,重新评估确定级别范围内地块价格。

三、其他规定

(一)国有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商业用地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的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出让起始年份以该宗建设用地审批时间为准。

(二)分摊土地时,只对划拨土地内该栋楼楼基座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于宗地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根据《物权法》对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使用权,不进行面积分摊。

(三)权利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未发生不动产转移的,依据“不变不换”的原则,仍然保留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性质。依据自愿的原则按此《实施办法》补交出让金及契税后,土地性质按出让予以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住宅楼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第四条,对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只在同一建筑内第一套房屋补缴土地出让金时,购买方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的有关权益和土地权益人的权利义务后,其他各套房屋办理登记手续时,只履行相应手续,不必再重复签订合同。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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