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城县委员会 宁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城县脱贫攻坚精准施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宁城县脱贫攻坚精准施策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委十五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城县委员会

 宁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

 

 

 

宁城县脱贫攻坚精准施策指导意见

(试行)

 

为切实搞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针对贫困户的致贫原因、瞄准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中不达标的项精准发力,切实做到因地因户因人精准施策。

二、分类施策

(一)产业发展

对家庭有劳动力从事产业发展项目、且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尚没有落实产业发展项目的,应重点落实到户产业发展项目,一户应落实一个主导产业,产业发展规模应能够支撑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

(二)易地搬迁

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且有易地搬迁意愿的贫困户,应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落实易地搬迁项目。易地搬迁要本着“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对落实易地搬迁项目或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贫困户,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按照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规定落实后续产业,不再享受产业发展补贴政策。

(三)生态补偿

家庭人口中已安排了生态护林员和公益林护林员就业的贫困户,能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原则上不再享受产业发展补贴政策。

(四)新型经营主体带动

凡是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每达到10万元的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等)必须带动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带动协议、家庭人口到新型经营主体就业的贫困户,原则上不再享受产业发展补贴政策。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脱贫具体办法由县农牧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社保兜底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户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原则上,享受A类、B类低保政策的贫困人口,不再享受产业发展补贴政策;享受C类低保政策的贫困人口,各镇乡街可根据该户家庭劳动力、收入等情况,给予适当扶持。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年度落实的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扶贫措施增加收入。

(六)健康扶贫

对贫困户家庭中的住院患者或大病、重病、久病、慢病人口,由卫计、人社、民政等部门作为重点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健康扶贫等措施。

(七)教育助学

对有在校生的贫困户家庭,由教育、扶贫、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落实“金秋助学”“雨露计划”“教育资助”等助学措施。

(八)危房改造

对住房安全尚未解决的,要加大力度落实危房改造措施。要优先解决预脱贫户的危房改造问题。落实危房改造的贫困户,可同时落实产业发展项目,享受产业发展补贴政策,但不得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九)金融扶贫

对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可按“金融富民扶贫工程”相关政策,加大金融扶贫贷款支持力度,尽最大努力满足产业发展资金需求。

三、最高补贴限额

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按人均4000元扶持标准设定(已享受AB两类低保贫困人口除外)。贫困村20162017两年度“三到村三到户”专项扶贫资金累计人均不足4000元的,不足部分由县内整合涉农财政资金补齐。非贫困村20162017两年度人均扶持2500元,由县内整合涉农财政资金解决,其余1500元,2018年再行安排。

补贴金额最高应不高于本户项目实际投入的90%

四、资金来源

各年度扶贫资金由县政府统筹解决,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是县级配套扶贫资金,三是县内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县政府根据各镇乡街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项目落实等脱贫攻坚任务推进情况,分期下达给各镇乡街统筹落实脱贫项目措施。

五、补贴参照标准

根据全县实际情况,结合以前年度精准到户项目落实情况,制定以下补贴参照标准。各镇乡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参照该标准制定详细补贴标准,确保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可操作、扶贫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一)产业发展

1.设施农业

    1)日光温室:新建日光温室发展温室蔬菜的,除享受全县统一的综合补贴政策,每延长米可再给予不高于180元的棚架补贴。

2)冷棚蔬菜:新建冷棚发展冷棚蔬菜的,除享受全县统一的综合补贴政策,每平米净面积可再给予不高于15元的棚体建设补贴。

2.养殖业

1)肉牛养殖:购基础母牛,每头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补贴条件:以西门塔尔、夏洛莱等优良品种为主,体重250公斤以上,无生殖缺陷。

2)肉驴养殖:购基础母驴,每头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补贴条件:体重150公斤以上,无生殖缺陷。

3)母猪养殖:购能繁母猪,每头补贴1500元以内。补贴条件:品种以长白、大约克、杜洛克等优良品种为主,无生殖缺陷,体重达到50公斤以上时进行补贴。

4)生猪养殖5头为1组,达到出栏标准,每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补贴。不足1组的不予补贴;超过1组的,按比例折合计算。在第一茬出栏、购买第二茬仔猪后进行补贴。

5)禽兔养殖:50只为1组,每组可给予不高于400元的补贴。不足1组的不予补贴;超过1组的,按比例折合计算。在第一茬出栏、购买第二茬雏崽后进行补贴。

6)特种养殖:对新发展鹿、狐、狗、蜜蜂、土元等特种养殖的,按不高于其采购价格90%的标准给予补贴。

3.林果业

1)贫困村:集中统一连坡连片新建经济林达10亩以上的(多户累加),贫困户享受全县统一的经济林建设补贴政策(每亩2000元)。

2)非贫困村:集中统一连坡连片新建经济林达10亩以上的(多户累加),贫困户除享受全县统一的经济林建设补贴政策(每亩1500元),每亩再奖补人工费500元。

3)贫困户单独实施果树经济林项目,在独立地块上新建经济林面积达1亩以上但不足10亩的,每亩可给予不高于1500元的补贴。

以上林果业补贴条件均为采用3年生以上果树大苗栽植,经验收成活率达到85%以上。

4.旅游业

贫困户新建农家乐、民宿、观光园、游乐园、垂钓园等旅游服务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户可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贴。利用原有住宅、设施农业等改造、改建农家乐、民宿、观光园等旅游服务设施的,根据项目改建情况,每户可给予不高于1万元的补贴。

5. 服务业

对新建理发、理疗、便民超市等服务业门市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户可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贴。

6. 加工业

1)对新建豆腐坊、粉坊、纸坊等手工业作坊以及其他农畜土特产品加工作坊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每户可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贴。

2)对贫困户实施手工艺品制作、加工等微项目的,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7.产业配套

1)养殖圈舍:贫困户新建养殖圈舍的,每平米补贴150元,最高补贴60平米且不超过人均扶持标准。补贴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准。

2)青贮窖:贫困户新青贮窖,单个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每个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补贴。

8.农机设备

1)新购小型饲草粉碎机,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外,每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90%的补贴,且不高于2000元,每户补贴仅限1台。

2)新购饲草压捆机等中大型机械设备和农机具,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外,每台可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补贴,每户补贴仅限1台。

(二)危房改造

贫困户实施“十个全覆盖”危房加固四项工程(房顶、外墙、散水、门窗)未全部完成的,可以补齐;内墙和顶棚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也可以进行维修加固。以上维修加固工程每户可再给予不高于6000元的补贴,一次性维修加固完毕,脱贫攻坚期内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危房改造政策。危房改造拆除重建的可结合住建部门危房改造政策执行,资金不足的可再给予适当补贴,但每户最高补贴不得超过1.2万元。

(三)其他

1.对上述产业发展819个菜单中未详细列明补贴参照标准的其他产业或项目,可由镇乡街结合各村人均扶持补贴标准自行制定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的90%给予适当补贴。

2.落实资产收益、入股分红等创新扶贫模式的项目,可按本村人均扶持补贴标准对应的资金量进行折股量化,投资入股,按股分红。

六、施策原则

(一)先易后难原则

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发展愿望强烈、生产积极性高且有劳动力的家庭要优先落实产业发展项目和脱贫措施。

(二)危改优先原则

未脱贫贫困户的危房改造问题优先使用住建部门的危房改造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由镇乡街统筹安排。也可预留部分资金,优先解决预脱贫贫困户的危房改造问题,剩余资金再统筹安排产业发展项目。

(三)差异化原则

各镇乡街可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和本镇乡街实际,在县下达的年度扶贫资金指标额度内适当安排部分资金,向脱贫户倾斜,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脱贫成果。

七、补贴程序

(一)申报审批

在镇村两级和驻村工作队指导的基础上,逐户征求贫困户项目意愿并由贫困户签字按手印认可,对贫困户项目意愿或意见进行分类汇总后确定项目,由驻村工作队与村委会整理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村“三委”班子例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乡街审核,再由镇乡街报县扶贫办复核,县扶贫办复核汇总后提交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下达给各镇乡街。

(二)组织实施

由镇乡街统一组织,驻村工作队和村“三委”全程负责,帮扶责任人协助、配合,项目户具体实施。

(三)验收和备案

项目实施完毕后,镇乡街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抽验。

(四)兑现补贴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即可兑现补贴。按照扶贫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经镇乡街申请、县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审批,可先将扶贫资金拨付到镇乡街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按照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将补贴资金打入项目户一卡通账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贫困户实施养殖业项目,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养殖业扶贫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扶组发[2016]9号)规范采购、验收、后续监管等程序。采购畜禽前,必须到镇乡街动防所办理防疫检疫审批手续,进行备案;县外采购的,必须由销售方或销售地动防部门提供或出具检疫合格证;县内采购的,由当地动防部门负责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不得采购。采购后,应向镇乡街动防所报备检疫情况,并将检疫合格证复印件交镇乡街扶贫办存档备案。

其他项目在实施时,应参照以上程序履行报备手续。

(二)强化扶持补贴资金监管

扶贫项目应按“先建后补”的原则落实项目补贴。贫困户项目实施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发放补贴,补贴金额不得突破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补贴参照标准。各镇乡街可以边验收边补贴。特殊情况下,对有劳动能力但无法落实产业发展项目的贫困户,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依据贫困户家庭实际情况,通过沟通、引导,协助贫困户确定和实施产业发展项目,落实项目补贴资金。对于购买家畜的,可采取现场交易、现场验收、现场补贴的方式进行,但要坚决杜绝在项目实施前直接补贴现金,改变贫困户等靠要思想。对于其他工程类项目,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比例先预拨付部分补贴资金,但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形象进度的百分比。财政、扶贫和其他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三)增强项目实施管理的透明度

各镇乡街要组织镇村两级及时对项目确定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级审批情况、验收情况等进行各层次各阶段的公告公示,要公示到镇、到村。公示公告要采取固定橱窗等形式进行,在项目实施期和存续期内长期留存,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同时要留有群众在场观看时的照片存档。

(四)确保项目措施发挥应有效益

各镇乡街要逐项制定项目技术标准和补贴标准,并严格监督贫困户按标准实施项目或进行项目采购,坚决杜绝以次充好、以小充大、以旧充新、套取资金,要确保项目措施能够发挥应有效益。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确保当年项目当年实施当年见效。

(五)严格落实项目后续管理措施

所有兑现扶持补贴的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有效的后续管理措施。要确保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由贫困户本人拥有,贫困户应签字承诺长期自主经营(4年以上)。各镇乡街也要采取诸如给扶贫家畜打耳标、耳号等措施加强后续监管。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力避垒大户现象的发生,坚决禁止一户顶名、多户平分以及虚报和顶名冒领、变相套取补贴资金、非法变卖倒卖扶贫物资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除依法追缴非法所得,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保障项目措施的连续性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按照《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三到村三到户”工作财政专项扶贫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5号)及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三到村三到户”工程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653号)要求,已经落实了扶贫项目的,仍按其有关规定执行;新落实项目措施的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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