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中区市直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91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赤政办发〔201535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需要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全部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目标

  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通过清理建立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对审批中介服务实现清单管理。今后,凡未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的条件。

  三、工作分工

  (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事项清理的牵头组织工作,对各部门报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相关基础材料分送县编办、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专业审核。

  (二)审批事项承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在审批中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等清理规范意见。

  (三)县编办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纳入旗本级编制管理并开展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等清理规范意见。

  (四)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等清理规范意见。

  (五)县发改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事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等清理规范意见。

  (六)县政务中心负责审核确认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是否列入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并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等清理规范意见。

  县编办、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审核确认完成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最终合法性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阶段(2016111日至20161120日)。各承办单位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填写《宁城县县本级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梳理表》(详见附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无误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党政综合楼1516室,联系人:张宏亮,联系电话:4232457),同时电子版报送至法制办邮箱(ncxfzb@163.com)。

  (二)第二阶段:汇总整理阶段(20161121日至20161130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中介服务事项梳理结果初步审核汇总后,分别交由县编办、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专业审核确认。

  (三)第三阶段:调研论证阶段(2016121日至20161210日)。县编办、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完成审核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无误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确认。

  (四)第四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61211日至20161231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事项的终审工作,并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此项工作实施专业负责、专项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行政审批承办单位要认真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承办的行政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服务事项,不得出现漏报、错报和瞒报现象。各清理审核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逐项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调整等清理意见,并按要求时限完成各阶段审核上报任务。凡因重视不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或服务事项公布错误,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旗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6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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