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2号
2017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7]5号批准国有农用地0.0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1.5598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共批准建设用地1.6265公顷。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城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大城子镇大梁东村,工业用地(1.5598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征收大城子镇大梁东村集体土地1.559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大梁东村 |
建设用地 |
1.5598 |
32.0550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
(三)青苗补偿费:无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该批次用地没有征收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人口。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单位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大梁东村 |
1月26日至2月14日 |
大城子镇政府 |
2月15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