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宁城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8日
宁城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农业源减排,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户)规划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结构,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宁城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改善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及制度,对加强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推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将饮用水水源及需特殊保护的水域或陆域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人口聚居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工业园区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三、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推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机结合,既要兼顾不同种类畜禽养殖对自然环境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综合考量水环境、土壤环境综合承载力,还要统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有效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快速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为重点,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畜禽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管控措施。原则上不应作年度调整,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变化需求确需调整时,须依法按程序修定。
四、划分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发展,禁止新建或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但适养区内也要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
五、畜禽养殖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我县城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天义镇城市规划区65平方公里之内,列入禁养区,无需单独划定。
(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划定。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范围内区域划为禁养区。我县黑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76.3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00.88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12.48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63.02平方公里。缓冲区以内划为禁养区,禁养区面积为213.36平方公里。
(三)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外延500米内为禁养区。我县紫蒙湖水库为风景名胜区,其核心景区外延500米内为禁养区,该风景名胜区禁养区面积为13.6平方公里。
(四)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划分原则:常住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及边界范围外延500米内为禁养区;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及边界范围外延500米内划为畜禽养殖限养区。我县常住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自然村87个,涉及16个乡镇街,村边界外延500米内为禁养区,禁养区面积为190.83平方公里。
(五)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划定。主要指不在城区内的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机构等人口集聚场所边界范围外延500米内为禁养区。我县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禁养区划定面积为13.34平方公里,包含不在城区的学校57所。
(六)河流流域禁养区划定。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老哈河、坤头河等)干流两侧沿岸堤防外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支流沿溪两岸堤防外200米范围内区域为禁养区。全县主要河流两岸禁养区划定面积为147平方公里。
(七)交通要道禁养区划定。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干线边沿500米之内划为禁养区。全县公路、铁路、国省干道禁养区划定面积为118.27平方公里。
(八)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地域划为适养区。全县共划定畜禽禁养区861.4平方公里。
六、畜禽养殖管控办法
按照市里相关要求,认真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标准。
(一)禁养区管控。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及以上、肉鸡存栏1万只或出栏5万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品种按照猪当量折算)的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搬迁、拆除或关闭,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户);畜禽散养户必须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限养区管控。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及以上、肉鸡存栏1万只或出栏5万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品种按照猪当量折算)的养殖场和专业养殖户,必须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必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搬迁、拆除或关闭;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户)。畜禽散养户必须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适养区管控。达到生猪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及以上、肉鸡存栏1万只或出栏5万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品种按照猪当量折算)的现有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必须限期整改,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新建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养区内养殖场(户)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各镇乡街、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宁城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协调相关乡镇和部门组织实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搬迁、拆除、关停和限养区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县农牧业局、环保局负责全县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禁养区土地规划利用工作;县水利局负责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县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禁养保护工作。各镇乡街是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辖区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并适时开展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
(二)严格监管,限期完成。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止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的通知》(内农牧畜发 [2015]228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并明确禁养区畜禽养殖遗留污染治理的要求、任务和期限。
(三)强化指导,稳步推进。各镇乡街要制定畜牧发展规划和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关系,合理规划养殖布局,倡导生态养殖,不断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进种养生态平衡,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广泛宣传,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宁城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等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公开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信息,依靠社会力量监督,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业主开展畜禽粪污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