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7]第5号
2017年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7]628号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0.4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城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五化镇宋三家村,社会福利用地(0.4667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五化镇宋三家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4667公顷,全部为耕地0.466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五化镇 | 耕地 | 0.4667 | 2.40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
(三)青苗补偿费:无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该批次用地共需安置农业人口数为1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数为0人,所需安置农业人口全部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乡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