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8]274号批准集体农用地2.91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城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六批次农村宅基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用地
二、转用土地位置及用途:小城子镇宁南村,集体农用地2.3493公顷(耕地0.5536,设施农用地1.7957公顷);三座店镇三座店村,集体农用地0.5666公顷;
三、被转用土地村(组)及面积:
1、转用小城子镇宁南村集体农用地2.3493公顷,其中耕地0.5536公顷,设施农用地1.7957公顷。
2、转用三座店镇三座店村集体农用地0.5666公顷,全部为耕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宁南村 | 耕地 | 0.5536 | 41.7 |
宁南村 | 设施农用地 | 1.7957 | 41.7 |
三座店村 | 耕地 | 0.5666 | 75.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
(三)青苗补偿费:无
五、被转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该批次用地只转不征不涉及劳动力安置,全部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六、被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