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内政土发[2018]355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36.2990公顷,并将农用地35.8240公顷和未利用地0.17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宁城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温泉街道汤前社区,商服用地(35.6690公顷);热水社区,商服用地(0.6300公顷)。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征收温泉街道汤前社区集体土地35.6690公顷,其中耕地21.2462公顷、园地8.0973公顷、林地5.9897公顷、建设用地0.1620公顷、未利用地0.1738公顷。
2、征收温泉街道热水社区集体土地0.6300公顷,其中耕地0.4908公顷、建设用地0.139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名称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汤前社区 | 耕地 | 21.2462 | 84.0000 |
汤前社区 | 园地 | 8.0973 | 60.0000 |
汤前社区 | 林地 | 5.9897 | 39.0000 |
汤前社区 | 建设用地 | 0.1620 | 300.0000 |
汤前社区 | 未利用地 | 0.1738 | 39.0000 |
热水社区 | 耕地 | 0.4908 | 84.0000 |
热水社区 | 建设用地 | 0.1392 | 300.00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
(三)青苗补偿费:无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该批次用地共需安置农业人口数为233人,需安置劳动力人口数为211人,所需安置农业人口全部采取货币方式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26日